大型公众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大型公众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白银越野跑事件为例

2021年5月22日,甘肃白银市景泰县组织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黄河石林景区开跑在第一梯队行进至20公里至31公里赛段处,出现降温、大风、降水、霰等局部极端天气,导致部分部分身着短衣短裤的参赛人员出现失温症状。截至5月23日上午8时,参赛172名人员中21名被确认逝世,另有8人轻伤。


组织一次大型公众体育活动,不仅需要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实施方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参赛者、工作人员、志愿者的积极配合还需要场地方、媒体、甚至于计时服务、通讯商、气象服务方的合作出现这种重大公众事故,除了有天灾的因素之外,更多的是因为参与各方履职履责不到位。因事故原因不同,各方承责也各不相同,责任类型不也不尽相同,本文就本次事故的民事责任进行简要的分析。

首先,我们聚焦《民法典》新规定的“自甘冒险”,逝世的21名参赛人员均是自愿参与本次活动,即“自甘冒险”参与活动,《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赛事报名须知中的规定“马拉松及越野赛是一项高强度长距离的竞技运动,也是一项高风险的竞技项目”,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应能从常识推断此项赛事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从立法者的本意出发,条款“因其他参与者”应当局限于直接参与者,如其他参赛运动员、裁判员,不宜扩大到观众以及赛事组织者。原因在于,自甘冒险属于免责事由,如果扩大到活动组织者依照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来承担的相应责任,一者与自甘冒险作为免责事由不符,二者也不利于鼓励这些活动组织者积极开展体育运动。且已经对活动组织者有了另书表述,不应当再适用自甘冒险原则。

其次《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长距离越野跑作为一种相对专业的公众活动,其安全保障义务也应依据国家相应专门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该条明确规定赛事的行业标准应由中国田径协会制定实施。中国田协《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提到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包括:(一)马拉松:42.195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二)马拉松相关运动:由马拉松运动派生出来的所有在室内、外进行的(包括公路上、体育场馆内外的跑道上、自然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的长距离跑步、徒步以及公路接力赛,包括超长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垂直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雪地跑、沙滩跑、室内马拉松、线上马拉松等。本次赛事当属中国田径协会相关规定中的马拉松相关运动中所称的越野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明确无误的确定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应遵照《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中国田协《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更详细的规定了赛事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赛事组织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尽到组织安保义务:

1.组织者设置了备用赛道并在突发情况时启用了备用赛道。

本次赛事进行过程中突发恶劣天气,完全满足备用赛道的启用标准,组织方如果没有安排备用赛道,或没有及时启用备用赛道,可能存在过错。

2.补给站设置是否达到标准。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赛事补给站的距离是《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的。问题在于补给站的标准是否满足其作为参赛人员休息、补给、救治的要求如果仅是“打卡点”或“指示点”不能称为“补给站”

3.强制装备及检查是否按照标准进行。从目前信息来看,赛事虽然约定了强制装备,但“冲锋衣”并不在强制装备要求且没有按照《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的要求“赛事须在选手签到时对强制装备进行检查,并在赛事中途设置一个或多个装备检查站,原则上须进行轮检,条件不允许的赛事可进行抽检,抽检人数不得低于抽检项目参赛人数的50%。”进行检查,从这点上讲,组织方无疑是存有过错的。

4.医疗、救援是否到位。对于应急预案是作为赛事组织的必备文件之一,这也是《中国越野跑运动赛事组织标准》的基本要求。对于是否有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报备,是否按照应急预案实施也是认定责任承担的关键。

综合所述,此次责任事故不适用参赛者“自甘冒险”原则,天气变化也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适用组织者过错原则。至于过错承担相信根据一般的侵权责任规则即可推导出,本文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