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

所谓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两者比较,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

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1.重婚。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重婚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重婚罪。但不论无配偶一方为善意还是恶意都将导致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的,婚姻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