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作用
一、律师会见的含义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在一审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1、为什么要聘请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侦查机关会第一时间通知其家属,家属通常是知道人被抓了,但却不知道具体因为什么事情被抓,家属会非常着急,家属一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是犯了什么事儿被抓,二是想知道犯罪嫌疑人在里面的生活和身体情况,更关心其未来前景,三是想见犯罪嫌疑人。但侦查阶段被关押人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要想知道其具体情况,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去了解被关押人涉案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等。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仅能让被关押人的家属安心,让被关押人感受到家人的关爱,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况且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
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涉嫌犯罪但其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说明受谁委托及到看守所会见的目的。
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只能从家属口中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抓的零星信息,除了这些,律师应该从家属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被抓前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身份、地位、性格、人际关系等,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自己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谁委托,询问犯罪嫌疑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2)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是否有异议。
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什么罪名被抓及其对所涉罪名是否存在异议,如果存在异议理由是什么,一定要详细记录。若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
(3)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律师在会见时,会询问什么时间被抓,被哪个部门抓,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否被逮捕,什么时间被逮捕,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以便律师掌握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4)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
(5)询问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抓的,是自己投案或者是家属劝解去投案的,还是通缉被抓或者在逃跑途中被抓,以便于分析其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6)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在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以及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的,律师会从法律上告知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嫌的可能不是此罪是彼罪的,律师会从法律上告知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其所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有什么区别,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并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的效果。
如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时,律师会见其时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第二,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之间的区别。
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让其认清自己是何身份。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在客观活动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行为是其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哪些事实或行为情节对其量刑有影响。
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向侦查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
第四,犯罪客体的刑法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侵犯的是哪类社会关系,以便分析其是否涉嫌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
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时,律师在会见时应当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五,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那么,律师会见时应解释什么是实行犯、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什么是帮助犯以及其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②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罪名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会向律师提问其是否构成犯罪,能够判几年?这些问题涉及到立案标准和量刑,如在涉及数额、数量等问题上,律师应该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立案、定罪、量刑的数额数量详细列举出来,对于非数额犯,可能涉及到情节轻重的问题,律师也应该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详细地解释给犯罪嫌疑人听,这同样也可以使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具体的问题,将有关的信息传递给律师,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会根据律师讲解的法律知识,结合自身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律师发问,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问答当中,犯罪嫌疑人也就把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自己向办案单位曾经供述过的内容告诉了律师,犯罪嫌疑人也从中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③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怎么被抓的,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就是要分析其是否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行为。
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因素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有必要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自首,哪些行为才属于立功、重大立功;哪些自首和立功行为对其所涉罪名的量刑有利,等等。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利于防止其被骗供、诱供。当然,对于确有立功的条件、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
如被留滞盘查或传唤期间嫌疑人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情况,因为二者均非《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嫌疑人属于自首等等。
④讲述犯罪嫌疑人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预审人员有申请回避权,对其人身权利等遭到侵害可行使申诉权、控告权,对讯问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地方,可以向讯问人员提出查阅补正讯问笔录。
⑤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跟案件有关的问题,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也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7)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反映此情况且要求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代为申诉、控告。
(8)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9)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0)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重口供、轻证据”仍在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律师就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
鉴定结论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走私罪和侵犯财产等罪中是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只重视最后的鉴定结论而忽略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张冠李戴,或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所以律师还应告诫嫌疑人认真比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出入,找出差异,善于发现细微的错误很有可能对案件有较大的突破。、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
这个阶段的律师会见同样非常重要,律师会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发生了变化,被称为“被告人”。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内容
律师会见时,除了侦查阶段已做的工作外,着重下面的内容:
1、与被告人核实《起诉意见书》的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会告知被告人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就是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有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向被告人宣读内容,然后询问其有无异议,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询问案件详细经过及被告人对罪名有无异议
案子到了检察院后,律师会见被告人仍然要向被告人询问案件的详细经过以及其对所涉罪名的看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同样要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随案有扣押、冻结的财物,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可以代为控告。
3、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4、根据阅卷笔录,核实案件的疑点、难点。
通常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已经到检察院查阅了案件的卷宗,并且做了阅卷笔录,将案卷中被告人自己供述的矛盾之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处,各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要着重询问被告人,去伪存真,将阅卷时发现的难点和疑点逐一解决。
5、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有要求补正笔录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三、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审判阶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案子到了法院,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决定前途的重要阶段。律师的作用也会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法庭上律师将会面对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员,会与之进行激烈的争辩。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在正式来到法庭之上,正式开始控辩之前,律师务必要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此时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会见。
(一)委托律师时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律师会见的内容
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其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或指定关系。
这点涉及到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配合,被告人同意律师做其辩护人,并如实向律师说明其向侦查机关的供述,对律师提出的案件相关问题作出解答,让律师用最短的时间从案卷材料中找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2、询问被告人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被告人从被抓自始至终做无罪供述,并要求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建议律师做罪轻辩护的,律师可做罪轻辩护,若辩护律师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分析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重点询问被告人是否参与或者实施了所涉罪名的犯罪行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是否有退赃情节,是否认罪等。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7、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详细告知庭审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第二,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
第三,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第四,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
第五,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8、要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
庭审中被告人的表现可能或多或少影响判决结果,其在法庭上要认真听取法官的提问,法官要求回答是或不是,那么,被告人只答是或不是即可。被告人要记住其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收到《起诉书》的时间,对自己的自然情况要事先梳理,免得在法庭上都回答不出自己的情况。
9、要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
被告人有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如果被告人的确没有犯罪,要告诉他勇敢的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11、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要告诉他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
有的法院下判决是先到看守所给被告人宣判,然后再告诉律师去法院领判决,这中间会差几天,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自己又不会写,看守所里也没人代写,那么,有可能会错过上诉期,丧失上诉权,因此,有必要告知其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提起上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