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买受人无购车指标购车辆,出卖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一案(后文附庭审笔录),并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主张针锋相对。在北京,由于交通极度拥堵,市政府出台了摇号政策,机动车一牌难求。很多二手车买卖是带车牌的,这无形中提高了车的价值。然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购车指标不允许转让,机动车号牌一般也不允许转让,所以虽然二手车实为买卖,但号牌只是“借用”。另外,名下已取得机动车的人不得再次参与摇号,所以二手车带牌买卖很易产生纠纷。那么,买受人没有取得购车指标,带牌二手车买卖合同会因此而无效吗?相关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外,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法律规定见下文)。在二手机动车带牌买卖中,若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合同宜被认定为有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其中车牌禁止买卖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也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故买卖合同并不能因此而被认定无效。
从法理上来说,当事人双方订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债权行为,机动车过户的行为是物权行为,从大陆法系物债两分的立法原则来说,物权行为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所以二手机动车买卖,若因为买方未取得购牌指标无法办理过户的,一般不会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确认,“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笔者认为,带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购车指标并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当然,因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因为车牌转让陷入履行不能,卖方也可以主张返还车牌。车牌借用很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辜的车主仍有担责风险,所以小编奉劝大家,买卖带牌二手车需谨慎!
法条链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参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京民申1710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3234号民事判决
附庭审笔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郑浩。
[09:35:13]
-
[主持人]: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一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齐晓丹、夏莉、陈茜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齐晓丹,民商法学博士,审判业务扎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律适用》、《判解研究》、《人民法院报》等核心报刊发表文章若干。合议庭组成人员夏莉,民一庭审判员,法学硕士,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次获得个人嘉奖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陈茜,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本院书记员石艳明担任法庭记录。
[09:35:33]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一审诉称:其与被告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他,但由于其一直没有购车指标,且可能长期无法取得购车指标,因此无法办理过户。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及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手续。
被告龚某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涉诉车辆买卖交易订立了书面合同,且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故该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实人的真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09:35:5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09:43:36]
-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及需要离开诉讼席位,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请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关闭通信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
4、庭审期间,审判长敲击法棰后,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不得随意发言。
[09:43:52]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上诉人向法庭报告你方出庭人员身份情况。
[09:45:22]
-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授权内容详见授权委托书)
[09:48:0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向法庭报告你方出庭人员身份情况。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1985年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49:20]
-
[审判长]:
上诉人一方对被上诉人一方出庭人员诉讼资格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无异议。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一方对上诉人一方出庭人员诉讼资格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09:50:08]
-
[审判长]:
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准予参加诉讼。
[09:50:27]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龚某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本案是原审当事人王某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7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本院受理此案后,由本院法官齐晓丹、夏莉、陈茜组成合议庭,我叫齐晓丹,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坐在我右边的是审判员夏莉,坐在我左边的是代理审判员陈茜,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石艳明担任。
[09:52:04]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新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上诉人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有权对本诉进行承认或反驳;双方均有最后审判员述的权利。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52:41]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一方是否听清?
[ 上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 上诉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权利义务被上诉人一方是否听清?
[ 被上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09:53:1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代理审判员陈茜对当事人的上诉情况进行调查。
[09:55:43]
-
[审判员]:
上诉人陈述你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09:55:58]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车辆、车牌及相关购车手续;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09:56:24]
-
[上诉人]:
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2、双方对车牌形成“借用关系”,损害了机动车的管理秩序,实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约定应为无效;3、双方之间的“借用车牌”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故车牌“借用”约定应属无效。
[09:57:10]
-
[审判员]:
被上诉人,你方对原审判决是否同意?
[09:57:28]
-
[被上诉人]:
同意原审判决。
[09:57:43]
-
[审判员]: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09:57:57]
-
[被上诉人]:
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的是车辆而不是车牌和购车指标,针对涉诉合同双方签订时不存在主观故意规避不法目的,签订合同当时也符合上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上诉人交付车辆。该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
[09:58:36]
-
[审判员]:
下面审查原审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上诉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
[09:58:54]
-
[上诉人]:
原审判决第四页第三段倒数第二行,是涉诉车牌借给对方使用不是车辆借给其使用,其他没有异议。
[09:59:21]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有无异议?
[09:59:44]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09:59:57]
-
[审判员]:
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10:00:10]
-
[上诉人]:
没有。
[10:00:25]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10:00:46]
-
[被上诉人]:
没有。
[10:00:59]
-
[审判员]:
双方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补充?
[10:01:14]
-
[上诉人]:
没有补充。
[10:01:26]
-
[被上诉人]:
没有补充。
[10:01:40]
-
[审判长]:
对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本法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进行调查,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10:01:58]
-
[审判长]:
根据双方的诉讼意见本合议庭归纳本案事实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10:02:38]
-
[上诉人]:
我们认为合同车牌借用条款导致合同无效。
[10:03:01]
-
[被上诉人]:
赞同。
[10:03:0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陈述。下面由合议庭对相关的事实进行核实。
[10:03:34]
-
[审判员]:
上诉人,双方是自愿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吗?
[10:03:52]
-
[上诉人]:
是。
[10:04:02]
-
[被上诉人]:
是。
[10:04:14]
-
[审判员]:
上诉人是否收到被上诉人的购车款?
[10:04:27]
-
[上诉人]:
收到了。
[10:04:42]
-
[审判员]:
上诉人何时将诉争车辆及相关材料交付被上诉人?
[10:05:02]
-
[上诉人]:
收到车款当日交付。
[10:05:1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现在诉争车辆登记在谁名下?
[10:05:29]
-
[被上诉人]:
登记在上诉人名下。
[10:05:45]
-
[审判长]:
诉争车辆现在由谁实际控制?
[10:05:58]
-
[被上诉人]:
由被上诉人使用。
[10:06:12]
-
[审判长]:
和车辆有关的材料手续现由谁保管?
[10:06:22]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在保管。
[10:06:36]
-
[审判长]:
交纳罚款和验车手续是谁在办?
[10:07:02]
-
[被上诉人]:
都是被上诉人在办理缴纳和验车等手续。
[10:07:2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在办这些手续时候有什么障碍吗?
[10:07:38]
-
[被上诉人]:
只是过户时候需要对方配合,之后都不需要,没有障碍。不需要持有对方身份证等证件。
[10:07:53]
-
[审判员]:
被上诉人现在是否取得购车指标?
[10:08:04]
-
[被上诉人]:
暂时还没有,一直在摇号。
[10:08:13]
-
[审判长]:
上诉人在卖车时候是否知道对方没有购车指标?
[10:08:33]
-
[上诉人]:
知道。
[10:09:01]
-
[审判员]:
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没有购车指标,为何还要签订车辆买卖合同?
[10:09:19]
-
[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妻子是朋友关系,对方说希望把车号卖给他,对方说一直在摇号,但直到今天对方还是没有摇上号。
[10:09:35]
-
[审判长]:
当时市场价格是多少?
[ 上诉人]:
六万四到六万五。
[10:09:55]
-
[审判长]:
合同中的六万二只是车辆的费用是吗?
[ 上诉人]:
是的。
[10:10:18]
-
[被上诉人]:
不认可,合同第一条明确说明双方之前签合同的背景和原因。当时上诉人去海南发展,车和车牌在当时上诉人是不需要的,他需要一个人来购买帮他保存这个车牌。被上诉人一直按照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积极从未间断进行摇号,只是客观上没有摇到。我们这个是附解除条件的约定。
[10:11:0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认为摇到号合同就解除是吗?
[ 被上诉人]:
是的,解除合同后我们返还车牌。
[10:11:28]
-
[审判长]:
解除后对方还需要返还价款吗?
[ 被上诉人]:
不需要。
[10:11:54]
-
[审判长]:
如果你方认为条件成就后,解除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10:12:14]
-
[被上诉人]:
我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我们不返还车辆,对方不返还价款。其实是继续履行合同。
[10:12:40]
-
[审判员]:
双方认为对于车牌号,双方是什么关系?
[10:12:58]
-
[上诉人]:
不是租赁和变相买卖车牌,也不是借用的关系。合同中没有提到借用车牌的问题。我们只是暂时的使用行为。我们不太认为是借用的关系,是有偿借用的关系,车和车牌是一体的,无法分开。购车费用中考虑到了车牌的因素。
[10:13:40]
-
[被上诉人]:
无偿借用的关系。
[10:13:5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如果你方一直摇不到号怎么办?
[10:14:15]
-
[被上诉人]:
关于风险情形对方签合同也是清楚的,因为双方是朋友,我们才敢买登记在别人名下的车。我们认为双方是明知的,因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
[10:14:48]
-
[审判长]:
上诉人关于车辆号牌是无偿借用,你们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10:15:07]
-
[上诉人]: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0:15:4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要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对双方意见一致的问题不再辩论;合议庭建议双方重点围绕法律适用发表各自的意见,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要重复,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16:10]
-
[上诉人]:
双方的借用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1月1日)。虽然这个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对在北京的人有政策性的限制,即每人只有一个购车指标且需摇号取得。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借用车牌是无偿行为,上诉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被上诉人说为上诉人保留车牌,事实上就现有状况看,上诉人并不能因合同在我方需要号牌时及时获得号牌,被上诉人占用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故应当在我方索要时对方应当及时返还。在合同第三项约定中,摇号是不确定事项,如果按照被上诉人理论只有取得号牌才能返还车牌,这个期限是不确定的。由于借用期限不定,应当在出借人索要时,就如双方借款一样,借款时可能约定将款项借给对方,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但在法律中出借人需要就应当返还。第三,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对车辆的购买,上诉人在2010年购车,花费8万开了差不多两年,六万二卖与被上诉人是当时的市场价格甚至还略低一些。此购车款中并不包含号牌,但被上诉人一直占用号牌,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我们无法再获得购车指标,如果让对方继续使用实际上是损害了我方利益。第四,车辆买卖并不一定要登记北京号牌,在北京购车市场上很多是上的外地号牌,因此并不存在双方购买的机动车一定登记在北京,也可以外迁。综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10:29:2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30:49]
-
[被上诉人]:
第一,双方签订的涉诉买卖合同系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守得到履行。针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实施细则,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情形。双方主观不存在不法目的。被上诉人在购买该车时考虑到京牌的使用,把车牌登记到外省是完全没有意义的。上诉人也可以把车辆登记在外省,造成目前的情形完全是对方的不诚信造成的。上诉人当时考虑离京去海南发展几年内在京无需用车,但摇到车牌在六个月必须完成购车否则作废,上诉人当时完全考虑到自身利益,事情发展也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10:35:28]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0:36:03]
-
[上诉人]: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指标不得转让,实施细则第31条第二款规定,暂行规定明令禁止出借指标的行为。上诉人可以购买车辆上外地牌照不符合常理,牌照具有人身属性,对方现在占用指标并认为合理合法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被上诉人没有指标不具有上道的条件,因为朋友的出借行为被上诉人获得了相关利益不是被上诉人应当获得的。被上诉人称签订买卖合同时候上诉人无需用车,所以将指标借给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保留购车指标,但现有情况是被上诉人不是为了保留购车指标而是占用购车指标。而且被上诉人占用行为使得上诉人无法摇号,丧失再次取得号牌的可能性。
[10:39:17]
-
[被上诉人]:
双方之间应当区分社会上购车指标进行的单纯买卖。
[10:40:0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因本案性质无法进行调解,法庭不再做当庭调解工作。现在由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
[ 上诉人]:
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10:40:36]
-
[审判长]:
由被上诉人作最后陈述。
[ 被上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41:4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击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
[10:42: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2:06]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10:42:16]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胡实、张钰鑫本次直播记录。
[10:42:4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42:5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