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意见书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浅谈法律意见书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律师在侦查阶段只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属于辩护人。自从20131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不再是法律帮助人而是辩护人,法律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针对犯罪嫌疑人案件的相关情况,律师也有权提出建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逐渐凸显了出来。现本文结合我所经办的实际案例浅谈一下律师法律意见书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

20148月,我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父亲的委托,为其女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过对戴某的数次会见,了解到该案大概的事实经过为:戴某的继父高某开办了一家文化公司,以戴某的名义分别在三家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后三张银行卡均升级为贵宾卡,共计六张卡均为戴某的名义办理但却由高某持有、存放这些银行卡。这六张卡都开通了网上银行,有业务需要时一般均由高某亲自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只有遇到大额业务,银行需要办卡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签字时,高某才会让戴某拿着银行卡在两名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到银行办理取款或者转账的业务。此外,戴某不是高某公司的员工,其本人也从来都不知道银行卡的资金来源以及具体的数额,高某从来没有给戴某任何报酬,只是因为戴某是高某的继女,戴某才一直帮高某办理这些银行业务。

了解到这些事实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客体上表现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3、主体上表现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根据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戴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其继父的意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戴某本人,戴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从客观上来讲,戴某并非高某公司的员工,她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或者管理,更未从公司拿过任何报酬。戴某只是出于对继父的信任方才为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及处理大额的取款、转账业务,对高某利用这些银行卡从事哪些行为更是一无所知,戴某本人从未因而得到高某给付的任何报酬,其没有实施过任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主客观两个角度来讲,戴某均不构成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我所律师在通过多次会见了解到的事实的基础上,以及向羁押戴某的Z市某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安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明戴可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存在。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认为在严肃且严谨的刑事侦查中,只要有一条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就不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了解案情并为犯罪嫌疑提供辩护的权利,为了充分行使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也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人身自由,遂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向Z市某公安分局递交了一份关于戴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意见书,着重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戴某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戴某不构罪的原因。接到该法律意见书后,Z市某公安分局经过研究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戴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取保侯审是使其暂时恢复自由的有效途径。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切实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罪的可能,如果侦查机关在后期的侦查过程中也不能找到任何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利证据,该犯罪嫌疑人将其将不会被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更不会面临法院的审判。

从戴某这个经典案例可以看出,在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可以促成有关方面改变原来对某一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律师业务文书。侦查阶段,律师需要制作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提交时,要依据政策和法律,对涉案事件的全部内容和所建议的问题,要进行全面、准确、中肯的分析和阐述,态度要客观冷静,要严肃认真反复推敲,严密分析,不仅论点要明确,针对性应强,说理还要透彻,用语应坚决而恳切。所以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不仅要具有专业性,还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驳论性,不仅要反映了律师的独立见解,更要在依据法律和事实去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幅度的保障或恢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针对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运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对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法律观点,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或提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的建议,以更全面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递交的法律意见书都能让侦查机关信服律师的观点,侦查阶段律师的意见是基础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的内容完全真实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证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所做的分析也只是对案件情况初步的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有进一步修改的可能。但律师能够发声,向侦查机关传达自己对相关案件的见解和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建议,不仅仅是律师行使辩护权,最大限度的行使法律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的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幅度的保障或恢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减轻刑罚、尽早恢复自由的体现。

作者: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钱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