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解决涉烟案件价格鉴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涉烟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丝线、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 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基准价格1.5倍计算。
第七条 涉烟案件中制烟辅料的价格鉴定。
(一)用于侵权品牌卷烟的制烟辅料,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类别(或级别)所用辅料的价格计算。
(二)对难以确定用于何种品牌卷烟的,按照所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通用辅料按照通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八条 涉烟案件中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当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的,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卷烟,按照相同或相近品牌同级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如无相同或相近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按相同品牌、相应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批发价格、零售指导价格的外国卷烟或港澳台卷烟,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销售外国卷烟或港澳台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九条 涉烟案件中雪茄烟的价格鉴定可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烟案件中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按被侵权品牌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过零售指导价格的,按照公布的批发价格加10%的批零差率计算。被侵权品牌卷烟没有该包装规格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白皮卷烟,有明显品牌、标识的,按照相应品牌、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有品牌,难以确定何种包装规格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自创品牌的伪劣卷烟,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