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结果。“习近平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等入选十大检察新闻。另外,“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等入选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本次评选活动分初评和定评两个阶段。2014年12月,评选工作正式启动。评选活动组委会从各媒体报道检察工作的新闻中初选出30个十大检察新闻预选条目和27个十大法律监督案例预选条目。今年1月12日至18日,组委会在正义网开辟专题,请广大网友进行网络投票。根据网络投票情况,确定了进入定评环节的20个十大检察新闻备选条目、15个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备选条目。在22日下午召开的定评会上,评委们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最终评选出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是:习近平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最高检依法决定对周永康等立案侦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最高检出台服务全面深化改革28条意见;最高检发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成常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运行;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上海成立;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是: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河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冤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铁男受贿案并提起公诉,最高检组织立案查处国家发改委腐败窝案;内蒙古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检察机关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江苏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据悉,此次评选活动由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相关单位和媒体负责人担任评委。
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结果如下:
1 习近平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先后对检察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批示中指出,2013年,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希望再接再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建设过硬队伍,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孟建柱同志在批示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机关去年工作的重要批示是对全国检察机关同志们的极大鼓舞,希望大家以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作为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党的事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为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真正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转化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努力创造人民检察事业更加辉煌的业绩,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环境。
2 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最高检依法决定对周永康等立案侦查
据新华社2014年12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对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犯罪,坚决惩治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健全职务犯罪举报、查处机制,始终保持查办高压态势。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针对一些资金密集、监管薄弱、经营垄断或产业垄断的行业和领域案件高发的态势,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力度。
2014年,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依法立案侦查申维辰、金道铭、万庆良等省部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刘铁男、廖少华、季建业等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查办了国家发改委系列案件和中央电视台系列案件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3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重点抓住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病情诊断、异地调换监狱等容易出现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监督纠正违法变更刑罚执行行为,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专项检察既要监督纠正具体个案,又要注重制度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环节的监督,加强对法院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理、审批环节的监督。
6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厅局级以上案件报最高检备案,县处级案件报省级检察院备案。8月,又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截至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508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16件129人;建议有关部门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其中原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
4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追缴赃款。最高检要求,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劝返等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力争在重点个案上取得突破。要充分用好刑事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劝教育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要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加强重点国家追逃追赃个案的突破,提高运用国外法律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能力。
10月10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因涉嫌单位行贿罪潜逃境外两年的广东省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徐玉锁等一批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成功劝返或抓获归案。
5 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继2006年10月审议最高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最高检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专项报告。在报告中,曹建明表示,2006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一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二是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三是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四是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六是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七是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八是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检察机关将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下大气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
6 最高检出台服务全面深化改革28条意见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意见》由最高检检委会讨论通过,共9个部分28条。《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做全面深化改革的捍卫者、促进者、保障者,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部署,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围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廉洁政治和法治中国建设;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围绕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围绕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办案方式方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
7 最高检发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成常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运行
2014年三四月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开通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新成立的最高检新闻办公室通过最高检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以及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2014年6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使最高检新闻发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2014年9月,最高检网上发布厅启用。截至2014年12月,最高检“两微一端”订阅数已达1660多万,发布各类信息21300多条,其中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280多条。
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全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正式上线运行。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截至10月16日中午12时,全国检察机关已在网上发布了197079条案件程序性信息、8301条重要案件信息、15528份法律文书。
8 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在上海成立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该院是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而设立,除管辖原有的涉铁路运输、轨道交通案件外,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下列案件:一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二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三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四是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诉讼监督案件;五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六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七是民航、水运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八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12月30日,全国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也宣告成立。
9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2014年3月至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线索,加大监督移送、立案的力度,切实防止以罚代刑。
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目标是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营造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执法氛围,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发现并向侦查部门移送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的职务犯罪线索,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办案分析相关犯罪发案原因和监管漏洞,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最高检挂牌督办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一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截至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76人,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0.1%和1.8倍,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1751人。
10 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2014年12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来自全国各地的32位律师协会负责人参观并座谈。这是最高检首次邀请律师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共同肩负起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神圣使命。
12月23日,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六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
1 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 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马乐案因涉案金额突破10亿元,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截至2014年1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一案中,24人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2005年3月24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其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四处活动,先后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民警陈松柳等疏通关系。黄鹭还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并委托他人贿赂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4 河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冤案
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来到顺平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帮他洗清了“杀人犯”冤屈。
2014年2月18日,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回家路上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迹,怀疑死亡,遂拨打“110”报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男子是北朝阳村村民王伟,疑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王进行拘留。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以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对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和证据依法审查,发现王玉雷供述前后矛盾:讯问笔录共有9次,前5次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3月18日,检察人员前往看守所对王玉雷进行提讯,发现王玉雷右臂打着石膏缠着绷带,且对伤情极力回避。次日,检察人员再次对王提讯,王玉雷终于说出实情:自己并未杀害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于是,该县检察院随即向保定市检察院作了汇报。3月21日,保定市检察院就王玉雷一案进行研究认为,王玉雷除口供外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有罪,且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和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根据保定市检察院指导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即对王玉雷变更强制措施。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重新确定13名重点嫌疑人,对其分别进行DNA鉴定。7月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7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斌批准逮捕。9月15日,王斌被移送审查起诉。
5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铁男受贿案并提起公诉,最高检组织立案查处国家发改委腐败窝案
2014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经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宣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铁男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2014年6月23日由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3592万元。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犯罪案件11案11人,其中,发改委国家能源局5人、发改委价格司5人、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1人。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被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6 内蒙古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2014年1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决定逮捕。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宣布,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已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认定为凶手。61天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是这起“4·9”专案组组长。2005年10月,涉嫌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赵志红落网后,供认自己为“4·9”女尸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7 检察机关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2014年1月,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随后,又陆续对其他1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失职渎职,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6月23日,童名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发生严重贿选,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6月16日起,湖南省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衡阳破坏选举案”65件68人陆续提起公诉。8月18日,6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童名谦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 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2014年2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及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检察机关认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二审期间,湖北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活动。
9 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噪声排污费12.152万元,但企业一直未缴。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声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遂将金沙县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之后,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县检察院认为,既然县环保局已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是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10 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江苏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检察机关在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调查中,已于8月20日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自8月23日以来,先后对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中荣公司厂房设计施工、除尘设备安装验收、日常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等问题依法独立、同步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调查发现,在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中,当地政府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开展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深挖渎职犯罪背后的经济犯罪问题,现已查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叶锡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仇建军,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贿犯罪。
2014年12月31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依法提起公诉。